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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继承新规定有哪些
关于财产继承新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财产继承新规定有哪些
关于遗产承继问题的最新变动将根据政策法规的修缮以及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而进行相应调整。当前阶段,在涉及到财产继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仍然需要坚守一些核心原则,例如在法定继承环节,配偶、子女、父母被确认为首位顺序继承人;
其次是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作为次要顺序继承人。
此外,遗嘱继承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优先权。在此基础上,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需求,对于遗嘱的形式也进行了相应的改进,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必须由两位或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遗嘱的每一页上亲笔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关于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有哪些
夫妻共有的遗产承继之权益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诸多疑问及难题,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法定继承人间的行列及其排列优先级问题,如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以及父母;
其次,关于遗嘱的有效性问题,这其中涉及到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的遗嘱在生效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再者,遗产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哪些类别的财产应被视为遗产范畴,而哪些不能算入其中;
最后,为了维护遗产继承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理论上,继承人也有可能因为故意谋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恶意伤害等行为而导致其无法传承相应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关于财产继承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财富传承乃是一项颇为错综复杂的法学领域。在我国现行法规中
首先,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自继承开始之后,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方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继承。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编中所提及的“子女”,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多种类型;同样地,“父母”也包含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多个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遗产继承的最新变动,将随政策法规修缮及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调整。目前,在财产继承实际操作中,我们仍须坚守核心原则。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与家庭关系的和谐。我们需密切关注法规变动,确保继承事务的合法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