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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_1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浏览次数:0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基本特征是:

一、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二、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三、证据的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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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诸多的证据类型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即指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各种申辩和陈述;

其次,还有一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包括能够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书证和音像材料;

最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主要特征包括:首先,客觀真實性,即被視為民商事證據的事實資料必須確實存在並能夠被識別;其次,證據的相關性,這是指民商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明確且客觀的聯繫;最後,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作為民商事案件裁決依據的事實資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同時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運用過程及程序亦需遵循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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